“知產專家袁真富:抖音電商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探索創新”
來源:翰源知識產權發布日期:2023-3-27 14:47:25在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強力帶動下,平臺經濟在中國已經迅速崛起,成為引領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在規模效應與網絡效應的雙重推動下,電商平臺連接著海量的用戶,聚集了海量的數據。毫無疑問,電商平臺成為了經濟生活不可或缺的交易場所。電商平臺越大,用戶越多,涵蓋領域越廣,其治理責任也將越大。當然,在規模與體量的快速擴張之下,電商平臺也面臨著日趨復雜的風險場景及更為多元的治理挑戰。
這就需要電商平臺有更多的自主探索,對行業內電商平臺的分析發現,一些新興電商平臺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也有不少創新實踐。例如,抖音電商通過構建首個一站式電商全場景知識產權保護平臺IPPRO、發布業界首個知識產權公眾教育獎項“真知獎”、上線電商行業第二家原創首發圖片保護平臺等創新舉措,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行動早、行動快、行動實,體現了平臺治理先行、責任擔當的健康理念,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臺治理貢獻了新鮮的中國經驗,提供了獨特的中國方案。平臺經濟呼喚著創新的平臺治理,抖音電商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以開放合作保持創新活力,以健康動力驅動長遠發展,形成自己獨特的平臺治理體系,在法律政策、行業自律等多個維度,較好地平衡了平臺義務承擔與主動作為之間的關系,搭建了以平臺治理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
1.平臺治理責任與權利維權的關系平衡
隨著技術賦能和法定義務不斷增加,電商平臺在數字經濟時代一定程度上承擔著維護網絡市場秩序、保障用戶權益的公共職能,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架構和治理體系。相對于平臺內的經營者,電商平臺至少擁有三種“權力”:一是市場準入權,平臺掌握著數字經濟和信息時代的基礎設施,可以設置準入門檻和內部規則,這就意味著商家需要符合一定資質才能入駐平臺。二是規則制定權,依靠技術、信息、資本優勢,平臺擁有制定交易規則、糾紛處理規則等規則的權力。三是“準執法權”,平臺可以基于規則對違規商家進行監管甚至處罰,包括商品下架、搜索屏蔽、限制發布商品、關閉店鋪等。如何善用這些平臺權力,預防知識產權侵權、打擊知識產權侵權,支持知識產權維權、方便知識產權維權,是所有電商平臺都必須面對并需要持續改進的課題。
抖音電商最新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報告顯示,抖音電商作為平臺方,在商家經營活動開始之前,便設立了嚴格的準入門檻及核驗要求,提前介入知識產權保護。抖音電商與品牌方的合作已覆蓋超過14000個注冊商標,并攔截超過92000次使用偽造/無效授權的申請。與此同時,抖音電商因應電商業態的發展,與時俱進地建立和優化了全新的規則體系,為線上維權提供更為精細化的依據。在2022年,抖音電商新增、更新的投申訴審核規則數占現有規則總量超70%。2022年4月,抖音電商再次升級IPPRO維權平臺,使其成為業界首個覆蓋電商全場景的一站式維權平臺,覆蓋面從以往單純的商品、商家對象,發展到達人、直播、短視頻等多元場景。以上種種,展示了抖音電商在市場準入、規則制定以及侵權監管上的積極態度、持續努力、創新方法以及豐碩成果。
2.平臺義務承擔與主動作為的關系平衡
2018年通過的《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商領域所有知識產權投訴都適用的侵權處理流程,即“通知-必要措施-轉通知-不侵權聲明-轉送反通知-投訴或訴訟-終止必要措施”環節,2020年《民法典》重申了相關規定。隨著內容識別、推薦算法等技術的發展,國際立法趨勢和司法審判實踐都要求電商平臺承擔起更多的知識產權侵權治理義務。比如,2019年通過的《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第17條第4款實質上要求網絡服務商不得不主動采取一定的侵權內容過濾措施,因此被稱為“過濾器條款”。
包括電商平臺在內的網絡服務商是否應當承擔一定的版權內容過濾義務,仍然是爭論的焦點,但這反映了學界和業界對于平臺治理更需主動作為的期許。事實上,許多電商平臺已經在積極采取措施以回應外界的關切。抖音電商持續迭代現有主動監測手段,針對新型場景升級防控,主動保護消費鏈路中的每一個環節。2022年8月,抖音電商正式上線原創首發圖片保護平臺,實現了圖片原創首發認證、抄襲監測、投訴一站式服務等三大核心功能,降低了品牌方及商家維權難度,從平臺源頭給予原創圖片妥善保護。同時,還建立了針對盜版的防控模型,結合商家行為,關聯高危地域、消費者維權、出版社盜版特征等要素,持續主動監測回查,對商家定期抽檢。
也要看到,電商平臺在知識產權侵權判斷及處理上,在平衡知識產權保護與商家權益上,仍然面臨著諸多沖突。電商平臺一直在積極探索和創新平臺治理的思路和方法,在不斷深化和拓展“必要措施”的內涵與外延,未來有必要結合平臺治理實踐經驗在立法上進一步在明晰平臺的侵權治理義務,甚至在某些領域向“規則量化”的方向進化。比如,德國2021年頒行的《版權服務提供商法案》對于不具有商業用途或只產生不重要收入的不超過15秒的電影作品或音軌,不超過160個字符的文本,以及不超過125kb的圖片,版權服務提供商可不將其納入“過濾器”事先審查的范圍。類似這樣的“量化”處理規則顯然更有操作性,不妨在一些領域先行先試,更好地厘清平臺主動審查過濾、阻攔遏制侵權的邊界,更好地推動平臺承擔主動作為、積極管理的責任,最終促進形成一個事后規制與事前規制相結合、政府規制與平臺自治相結合、法律制度與行業規范相結合的健康運轉的多元治理模式。
(作者系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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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晗:《平臺權力的發生學——網絡社會的再中心化機制》,《文化縱橫》2021年第1期。
[3] 趙剛、王葉子:《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治理的“權”與“責”——“平臺義務”篇》,中倫視界(公眾號),2023年1月12日。